苏州易点通财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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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137号),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,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。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苏州代理记账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,财税〔2011〕137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,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?#20998;鄭?#21516;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,苏州代理记账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,否则不予免税。
例1: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2年3月超市直接收?#21495;?#25143;生产的蔬菜支付100万元,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。当月全部对外销售,销售额150万元。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,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。
1.购进蔬菜?#20445;海?#21333;位:万元,下同)
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,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,财税〔2011〕137号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,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%抵扣进项税额计入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?#20445;?#32780;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。
借:原材料 110
贷:银行存款 110
2.销售蔬菜?#20445;?/p>
借:银行存款 150
贷:主营业务收入 150
注:企业对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,仅需按税法及《企业会计准则》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(按?#36134;?#25910;款项全额),正确核算进项税额(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,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)即可。